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581号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金六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万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清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加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兴,绵竹市锦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绵竹竹江春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