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7835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致逸烟酒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近湖二路**湖墅嘉园**C地块**114。
经营者:黄晶。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致逸烟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