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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62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刘士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62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贵,江苏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士权(系南京市栖霞区树权化妆品销售中心业主),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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