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4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代表人: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冰。
被告: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梅宴。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顾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对被告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对被告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