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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绍知初字第241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4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代表人: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冰。

被告: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梅宴。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顾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对被告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对被告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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