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民三初字第32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娟,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娟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