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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蔡娟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年长民三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蔡娟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蔡娟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民三初字第32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娟,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娟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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