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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曹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执行字第174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曹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曹建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榕执行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曹建春,男,1965年2月1日出生,系长乐吴航健康堂医药商店经营者,经营地址:长乐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榕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和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本院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曹建春住所地、经营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福建省长乐市,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榕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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