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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678号
案件名称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67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

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何某经营的位于我市场拱北口岸地下广场C0008号商铺的文科商行查获GUCCI手提包2只、GIVENCHY钱包6只、DIOR钱包3只、PRADA钱包1只、LOEWE钱包6只、HERMES钱包4只、HERMES皮带1条、YUESSAINTLAURENT钱包12只、YUESSAINTLAURENT皮带4条、DIOP手提包2只、BOTTEGAVENETA钱包8只、MARCJACOBS手提包20只、LOUISVUITTON手袋70只、LOUISVUITTON拉杆箱3只、LOUISVUITTON钱包58只、LOUISVUITTON皮带13条、HERMES手袋39只、CELINE手袋4只、GUCCI手袋85只、GUCCI皮带19条、GUCCI钱包44只、HERMES皮带33条、LOUISVUITTON丝巾1条、CHANEL手表1块、CHANEL手表62块、PIAGET手表7块、LONGINES手表43块、CARTIER手表59块、JAEGERLECOULTRE手表4块、GUCCI手表7块、LOUISVUITTON手表4块、TAG手表3块、EMPORIO-ARMANI手表3块、HERMES手表5块、DIOR手表3块、PATEKPHILPE手表13块、IWC手表20块、ULYSSENAPPIN手表1块、PADIOMIR手表1块、FRANCKMULLER手表21块、ROLEX手表29块、RADO手表9块、OMEGA手表13块、TUDOR手表3块、VACHERON-CONSTANT手表7块。

经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总价值人民币450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婷、邹丽梅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顺丰速运邮单、商事及公司登记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GUCCI手提包2只、GIVENCHY钱包6只、DIOR钱包3只、PRADA钱包1只、LOEWE钱包6只、HERMES钱包4只、HERMES皮带1条、YUESSAINTLAURENT钱包12只、YUESSAINTLAURENT皮带4条、DIOP手提包2只、BOTTEGAVENETA钱包8只、MARCJACOBS手提包20只、LOUISVUITTON手袋70只、LOUISVUITTON拉杆箱3只、LOUISVUITTON钱包58只、LOUISVUITTON皮带13条、HERMES手袋39只、CELINE手袋4只、GUCCI手袋85只、GUCCI皮带19条、GUCCI钱包44只、HERMES皮带33条、LOUISVUITTON丝巾1条、CHANEL手表1块、CHANEL手表62块、PIAGET手表7块、LONGINES手表43块、CARTIER手表59块、JAEGERLECOULTRE手表4块、GUCCI手表7块、LOUISVUITTON手表4块、TAG手表3块、EMPORIO-ARMANI手表3块、HERMES手表5块、DIOR手表3块、PATEKPHILPE手表13块、IWC手表20块、ULYSSENAPPIN手表1块、PADIOMIR手表1块、FRANCKMULLER手表21块、ROLEX手表29块、RADO手表9块、OMEGA手表13块、TUDOR手表3块、VACHERON-CONSTANT手表7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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