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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翟朋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洛知民初字第61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翟朋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翟朋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6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职务:董事长。

被告翟朋可,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15日。

委托代理人:翟文选,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17日,系翟朋可之弟,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朋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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