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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诉长沙旺泰门窗有限公司、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株天法民三初字第15号
案件名称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诉长沙旺泰门窗有限公司、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长沙旺泰门窗有限公司,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天法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杨钟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学军,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张江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长沙旺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郑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黄婉婷,女,汉族,1991年5月2日,该公司职员。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旺泰门窗有限公司、被告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立兴杨氏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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