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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徐宇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椒知初字第58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徐宇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徐宇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知初字第5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黄长虹。

被告:徐宇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宇峰侵害商标权、竞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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