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0、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钱华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银河之花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聂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智元,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银河之花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65、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
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述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厦门万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