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0958号罪犯杨立,1981年12月26日出生,穿青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日作出(2012)官刑一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以(2012)昆知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
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