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67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