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雅菲。
委托代理人:张念超,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柏晖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哲东。
委托代理人:徐英鹏,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柏晖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