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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老城一锅羊蝎子火锅店等马佐云、银川市金凤区老诚一锅羊蝎子火锅长兴花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宁01民初45号
案件名称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老城一锅羊蝎子火锅店等马佐云、银川市金凤区老诚一锅羊蝎子火锅长兴花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老城一锅羊蝎子火锅店;马佐云;银川市金凤区老诚一锅羊蝎子火锅长兴花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民初45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玉,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老城一锅羊蝎子火锅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经营者:马某。

       被告:马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老诚一锅羊蝎子火锅长兴花园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兴花园A区28-15-16号(原告提供)。

       经营者:田进国。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老城一锅羊蝎子火锅店、马某、银川市金凤区老诚一锅羊蝎子火锅长兴花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凤梅审判员    胡春燕审判员    岳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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