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知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04-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金梅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两岸咖啡馆,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浦江路北侧鸿基现代城。
负责人李红强,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两岸咖啡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