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91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翔县横水老百姓大药房,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XX街道西XX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9BPQ9T。
    经营者:秦宏斌,男,汉族,生于1977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凤翔县XX镇XX村XX组XX号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凤翔县横水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