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睿登贸易有限公司、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辖终字第94号
案件名称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睿登贸易有限公司、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睿登贸易有限公司,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辖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睿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子帅,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泰谷路88号丰谷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RANDALLSCOTTHYNE(兰迪·海因),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献磊、梁思思,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娟,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杭州睿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登贸易公司)与被上诉人富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思商贸公司)、原审被告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购物公司)侵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睿登贸易公司、快乐购物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4)浙杭知初字第169-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睿登贸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富思商贸公司提供(2013)沪徐证经字第7893号公证书等初步证明快乐购物公司通过“湖南卫视快乐购节目”、快乐购物网站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包装盒标注供货商为睿登贸易公司,并对睿登贸易公司、快乐购物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

故睿登贸易公司系该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该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睿登贸易公司住所地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

至于富思商贸公司指控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则有待于实体审理。

综上,睿登贸易公司、快乐购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5月20日裁定:驳回睿登贸易公司、快乐购物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睿登贸易公司上诉称:一、其登记住所地虽在浙江省杭州市,但实际经营地在湖南省长沙市,且快乐购物公司的住所地亦在长沙市,故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应确定在长沙市。

二、快乐购物公司通过快乐购物网站销售涉案商品,商品储藏地及发货地均在长沙市。

三、本案有可能需向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工商局、海关等调阅涉案商品的进出口单据、销售发票等,若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将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讼累。

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长沙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富思商贸公司、快乐购物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中,睿登贸易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睿登贸易公司与张世伟签订的房屋地址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98号时代先锋大厦B栋A座2405号的房屋租赁合同(2份);

2.睿登贸易公司委托长沙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的百变魔术围巾检验报告(1份);

3.睿登贸易公司总经理王子帅名片(1张)及其从长沙至杭州的机票(1张);

证据1-3,用于证明睿登贸易公司实际经营地在长沙市。

4.睿登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又一村巷88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及发票(1张)、长沙市车辆行驶证、长沙银行信用卡对账单(4张),用于证明睿登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居住在长沙市;

5.睿登贸易公司在长沙市的项目为餐饮、接待、办公用品、保险、服装的发票(共28张),用于证明睿登贸易公司的主要客户和经营来源均在长沙市;

6.火车票(4张)及机票(5张),用于证明睿登贸易公司员工在长沙市;

富思商贸公司质证后认为,关于证据1,无法核实出租人身份,且租赁物地址系睿登贸易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地址,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据2,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检验报告所涉商品不是涉案商品,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证据3,名片没有任何证明效力,机票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证据4,系睿登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情况,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5,均为消费性发票,不能证明睿登贸易公司的经营地在长沙市,只能证明其去过长沙市;

证据6,无法核实员工身份,且均系个人行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快乐购物公司对上述证据均表示无异议。

富思商贸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睿登贸易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工商信息,用于证明睿登贸易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地址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98号时代先锋大厦B栋A座2405号,其租房目的是成立其长沙分公司,该分公司目前已注销;

2.睿登贸易公司(2012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用于证明睿登贸易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杭州市。

睿登贸易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质证后均表示无异议,但认为其经营地址与其长沙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并不矛盾。

快乐购物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睿登贸易公司提交的证据1、2系原件,具有真实性,且可以证明睿登贸易公司在长沙市有一定的经营活动,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3-6,与睿登贸易公司的经营行为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富思商贸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睿登贸易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根据睿登贸易公司(2012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记载,法定代表人刘晶、财务负责人黄凤生、工商联络员鲍彩云的联系电话均为0571-875××××2,企业通讯地址为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

税务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

营业额为16348276.44元,纳税总额为806410.14元;

开户银行名称为杭州银行城北支行,信用等级为AAA。

另睿登贸易公司自认其唯一的股东为鲍彩云,任该公司的兼职财务。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睿登贸易公司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在长沙市,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睿登贸易公司的通讯地址、开户银行、税务登记机关均在杭州市,且有相当的营业额收入,结合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在杭州市及原审法院前往该公司在杭州市的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时有其股东兼财务鲍彩云在场,可以认定睿登贸易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在杭州市。

至于睿登贸易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长沙市从事了一些经营活动的事实,并不能证明长沙市是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综上,本院认定睿登贸易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睿登贸易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睿登贸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