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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永和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97号
案件名称青岛永和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永和科技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97号原告青岛永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瑞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

被告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永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永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永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永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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