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知初字第129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
委托代理人:李孝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城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11号(浙江金通汽配城23号楼31、32、33、34)。
法定代表人:金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城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