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峰文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兆量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0号
案件名称上海峰文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兆量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峰文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兆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0号原告上海峰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宇峰。

委托代理人翟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兆量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但国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峰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兆量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以证据材料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峰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曹 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居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