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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池敏玲、蒋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927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池敏玲、蒋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池敏玲,蒋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92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敏玲,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敏玲文具店经营者。

被告蒋俊,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俊龙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池敏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追加被告蒋俊,本院��以准许。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池敏玲、被告蒋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已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现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审 判 员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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