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才华,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杰,洛阳关林亮杰电缆商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