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0号原告洪锡奎。
被告上海申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锡奎诉被告上海申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锡奎于2014年6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锡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锡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锡奎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判员李霞人民陪审员 赵福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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