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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张义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张义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张义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09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春,男,1971年04月14日出生。

实际经营人郑小磊,女,1981年08月28日出生。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7月7日,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义春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张义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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