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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旭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02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旭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汪旭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美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坤。

被告汪旭新。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汪旭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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