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83号之四原告:张长增,男。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黄开颜,均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思平,男。
委托代理人:王永文,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增诉被告徐思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长增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增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7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35元,由原告张长增负担,另退回原告张长增人民币70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