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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读买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民初字第03829号
案件名称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读买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读买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03829号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天鸿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读买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邹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聪,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读买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韩长华,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2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孟鸣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俊杰,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艳楠,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天鸿公司)与被告北京读买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买天下公司)、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出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世纪天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宏彪,被告读买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聪,被告青岛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任俊杰、赵艳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纪天鸿公司起诉称:原告是中国出版发行行业最大的民营企业之一,成立于1995年,一直专注于图书的研发、出版和发行业务,建立了遍布全国的八百多家经销网点和近五百人的专业营销队伍。

不仅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也是国内首家同时获得“出版物国内总发行权”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权”两项图书发行资质的大型出版发行企业,是中国书刊发行协会副会长单位,在业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2008年11月14日,原告依法取得了注册号为第4697993号的“智慧背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6类,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3日。

经原告大力推广和长时间的使用,“智慧背囊”系列图书已经成为深受广大读者喜爱的,以简单小故事反映深刻大道理的明理、励志类图书,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2013年5月起,原告在全国各地图书市场以及网络销售中发现大量的由被告青岛出版社出版的《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书,该书至2012年7月已经第六次印刷。

《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书在封面、扉页、书脊上显著使用与原告第4697993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导致普通消费者认为其出版的图书与原告之间存在一定得联系,误认为该书籍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从而对图书的来源产生混淆。

原告认为,被告青岛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图书上显著使用“智慧背囊”作为书名,造成消费者混淆,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读买天下公司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其行为亦构成侵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读买天下公司停止销售侵犯“智慧背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书籍;

二、被告青岛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书籍;

三、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读买天下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图书进货有合法来源;

二、被告知道存在纠纷后,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三、原告知道图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并没有告知被告,而是私下购买,是恶意维权的行为。

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出版社答辩称:一、被告并未将“智慧背囊”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在《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书的封面、版权页均明确显示,书名叫做《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

此外,书籍内容系被告自有版权的各种启发青少年思想的小文章,该书籍使用“青少年”文字,使用“智慧背囊”文字,是基于对书籍内容进行定位、总结和体现而进行使用,是对该词汇的正常意义上的使用,这种使用并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二、被告将“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文字作为书名使用,并未误导公众。

首先,被告的书籍名称为《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而不是《智慧背囊》;

其次,被告使用“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与原告使用“智慧背囊”的方式不同,原告在“智慧背囊”的右上方标注了“R”,而被告没有标注;

再次,两者的整体封面的风格不同,不同的封面设计,极易区分,不会造成混淆;

第四,涉案图书的封面及版权页明确标注,涉案图书系青岛出版社出版。

被告所出版的《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书,在书籍封面上明显标注书籍来源是“青岛出版社”,而原告在其出版的“智慧背囊”系列书籍的封面上也明显标注书籍来源是“南方出版社”或者“知识出版社”。

目前,就图书这种特殊的商品来说,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使用商标,现阶段的图书消费市场也尚未形成对图书注册商标的认知。

相对于图书商标,出版社作为一个品牌更具有真正的图书商品来源识别意义,读者区别图书来源和评价图书质量时更加倚重的是出版社声誉,社会公众通过版权页完全能够区分该书籍的来源,绝对不会将“智慧背囊”理解为商标并进而与被告联想在一起;

最后,原告图书封面设计的风格较为固定,不会造成混淆;

三、《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书籍内容系被告自有版权的各种启发青少年思想和智慧的小文章,该书籍使用“青少年”文字、使用“智慧背囊”文字,完全是书籍内容的总结和体现,使用是善意的,不存在搭便车的行为;

四、“智慧背囊”商标系非臆造词汇,在区分商品来源方面的显著性较弱,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理应受到限制。

原告的“智慧背囊”商标仅是对“智慧背囊”三个汉字最为普通的字体——宋体的使用,无任何艺术化变化,若非原告在其出版的书籍上标注“R”,普通消费者根本不会认为“智慧背囊”四个字系商标,而只是认为是书名。

因此,原告商标显著性较弱,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性极小,通过该商标,公众并不能建立该商标与原告之间的唯一联系,使得公众一旦看到“智慧背囊”四个字就联想到会和原告存在某种关联,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

五、原告作为“智慧背囊”商标的权利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商标权的滥用。

从商标构成要素来看,商标可以由独创的臆造词汇构成,也可以使用已有的普通词汇。

对于后一种,构成商标的普通词汇除了作为商标使用之外,还存在被他人在该词汇的正常意义下使用的情况。

此种情况下,该商标的权利人虽然对商标标识拥有权利,但这种权利也只能限于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如果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是以正当的方式使用该标识,使用的目的也并非进行不正当竞争,那么商标权人自然无权限制他人对商标标识的合理使用,更何况,被告只是使用了构成商标标识的文字作为书籍名称的组成部分,更不应该被限制。

商标权的行使一般应当是为了维护商标的识别作用,并通过识别作用发挥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的作用。

原告注册“智慧背囊”商标后,限制、禁止他人使用这一文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权的滥用;

六、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主张赔偿的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山东世纪天鸿书业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为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世纪天鸿公司)经核准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第4697993号“智慧背囊”文字商标(以下简称“智慧背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书籍封皮、书籍活页封皮、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

2009年10月1日,世纪天鸿公司出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将“智慧背囊”商标许可给南方出版社使用,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使用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

世纪天鸿公司还表示“智慧背囊”商标除南方出版社外,其还授权知识出版社使用。

“智慧背囊”商标许可使用费,授权给南方出版社是8万元/年,知识出版社是3万元/年。

2002年至2013年期间,南方出版社和知识产权社分别出版“智慧背囊”系列丛书(部分早期南方出版社出版的丛书命名为志鸿优化设计丛书)。

上述系列丛书的书名均为《智慧背囊》,部分图书上有“世纪天鸿”防伪标识。

在“智慧背囊”商标经核准后,“智慧背囊”系列丛书开始在封面书名右上角使用注册商标标记,同时在版权页处以世纪天鸿公司的名义刊登“智慧背囊”商标注册声明并附上注册商标证。

在版权页中,世纪天鸿公司声明: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世纪天鸿公司的许可在其书籍、印刷出版物、期刊等本商标所核定项目中使用“智慧背囊”注册商标,均涉嫌侵犯世纪天鸿公司的商标权,世纪天鸿公司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上述“智慧背囊”系列丛书的主编先后为任志鸿、王玉强和云天,除任志鸿是其法定代表人外,世纪天鸿公司表示王玉强亦其员工。

“智慧背囊”系列丛书使用的封面形象虽有变化,但均有一名学生背书包的形象。

2013年6月22日,世纪天鸿公司通过淘宝网从读买天下公司购得图书《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本。

涉案图书版权页显示,该图书系“青岛出版社”出版发行,邵童欣主编,印刷单位为青岛乐喜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喜力公司),出版日期为2012年1月第2版,2012年7月第6次印刷,CIP数据核字(2011)第267841号,ISBN978-7-5436-7257-4。

涉案图书封面设计为一外国女生手持图书阅读的形象。

除版权页外,涉案图书封面、扉页、书脊显示书名《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时,“智慧背囊”文字均作突出使用,其中封面使用“智慧背囊”文字,独立成行。

从图书内容来看,主要是首先讲一个小故事,而后通过“智慧点灯”,总结出一个人生道理。

世纪天鸿公司从读买天下公司处购买的涉案图书,系读买天下公司从北京华瑞涵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2本。

世纪天鸿公司和青岛出版社均认可读买天下公司已停止销售《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图书。

就青岛出版社与涉案图书出版发行单位中所标注的“青岛出版社”的关系问题。

青岛出版社表示,“青岛出版社”是1987年成立,2009年进行整体转企改制,注销“青岛出版社”的事业法人身份,成立青岛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

后因企业上市要求,青岛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组建青岛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两个子公司构成,其中之一是青岛出版社,承担了图书出版发行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诉讼过程中,青岛出版社表示图书《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第2版与第1版的书名并不一致,第1版的书名为《与美德同行》,并提供了《与美德同行》图书,该图书的版权页显示,出版发行单位为“青岛出版社”,丛书编委会编著,出版日期为2011年5月第1版,2011年7月第4次印刷,ISBN与《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一致,无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

青岛出版社另表示,《与美德同行》印刷了4次,《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选题来源自《与美德同行》。

《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印刷了2次,2次印数均为3000册,共6000册。

为此,青岛出版社提供了《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出版日期为2012年1月第2版,2012年1月第5次印刷的图书和印刷单位乐喜力公司出具的印制通知单、说明书生产传票和截屏打印件。

世纪天鸿公司对青岛出版社图书两版书名不同的解释不予认可,认为书号相同但书名不一样,属于非法出版物,对乐喜力公司的相关单据亦不予认可。

另查,诉讼过程中,青岛出版社为证明“智慧背囊”系普通词汇,多家出版社均将“智慧背囊”作为书名的组成部分进行使用,并且每本书的封面和版权页均标注出版社名称,能够说明图书来源,提供了四本图书,具体是: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年7月第1版,2012年3月第2次印刷的《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其中“智慧背囊”突出使用并独立成行;

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2010年10月第1次印刷的《小学生智慧背囊》,其中“智慧背囊”突出使用并独立成行;

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2012年8月第1次印刷的《智慧背囊》;

凤凰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第4次印刷的《智慧新背囊》,其中“智慧”、“背囊”突出使用。

对此,世纪天鸿公司表示,涉及中国华侨出版社的书籍现在与其存在纠纷,而凤凰出版社与世纪天鸿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智慧新背囊》的主编宽心亦是其合作作者。

诉讼过程中,青岛出版社还提供了涉及“一点通”商标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民事判决,涉及“法律人”商标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主张就类似案件,法院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再查,世纪天鸿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世纪天鸿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图书、网页打印件、购书发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企业变更情况、律师费发票,被告读买天下公司提供的证明,被告青岛出版社提供的图书、民事判决、印制通知单、说明书生产传票和截屏打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世纪天鸿公司系“智慧背囊”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世纪天鸿公司指控青岛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中使用“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构成商标侵权。

诉讼过程中,青岛出版社答辩称,其并未将“智慧背囊”作为商标使用;

世纪天鸿公司在“智慧背囊”右上方标注注册标记,而其没有标注;

两者图书在整体封面风格上差别明显;

涉案图书明确标明出版单位为青岛出版社;

相对图书商标,出版社作为一个品牌更具有真正的图书商标来源识别作用,社会公众通过版权页完全能够区分该书籍的来源,故不会造成混淆和公众误认。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涉案图书对其书名的使用来看,其将“智慧背囊”与“送给青少年的”相比较,进行突出使用,甚至在封面中独立成行,对于相关公众而言,青岛出版社在使用“智慧背囊”文字时,具有独立的标识作用。

同时,从《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书名的语句结构分析,其重点亦在“智慧背囊”文字,“送给青少年的”文字仅起到修饰作用,相关公众主要根据“智慧背囊”对涉案图书来源进行区分;

其次,根据世纪天鸿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主要是将其商标许可给案外人使用,就图书而言,商标与出版社名称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独立价值,不能因相关公众存在根据出版单位名称区分图书提供者的情况,而完全忽视商标对区分图书提供者特别是有别与出版单位的实际内容提供者的独立价值;

最后,青岛出版社提及的图书封面风格的问题,当封面风格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时,的确具有一定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在本案中,涉及的是商标侵权的认定,与封面设计风格是否存在差异无直接关系,况且即使世纪天鸿公司现在许可其他出版社使用“智慧背囊”商标出版的图书,封面风格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其也有改变这一风格的自由。

同理,世纪天鸿公司作为“智慧背囊”商标的注册人,其有使用或不使用注册标记的权利,而无强制性义务。

“智慧背囊”上有无注册标记不能成为是否导致混淆或误认的理由。

故青岛出版社关于其使用“智慧背囊”文字的行为不是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混淆和误导公众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青岛出版社答辩称,使用“智慧背囊”文字,完全是书籍内容的总结和体现,是善意的,不存在搭便车的行为,而“智慧背囊”商标非臆造词汇,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理应受到限制。

对此本院认为,“智慧”和“背囊”均属于固定词语,但不能当然推断“智慧背囊”属于非臆造词汇,青岛出版社提供的其他出版社出版图书使用“智慧背囊”,无论是否经过世纪天鸿公司许可授权,其使用“智慧背囊”文字的时间均明显晚于世纪天鸿公司。

青岛出版社无充分证据证明“智慧背囊”属于非臆造词汇,用于图书商品中无明显独创性。

从涉案图书内容来看,亦无足够证据显示其书名必须使用世纪天鸿公司享有在先商标权的文字作为书名,且进行突出性使用。

而青岛出版社提供的其他法院判决,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青岛出版社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世纪天鸿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智慧背囊”商标文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

读买天下公司销售侵犯世纪天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书,亦构成侵权,但其能够证明涉案图书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世纪天鸿公司和青岛出版社均已确认读买天下公司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图书,故世纪天鸿公司要求读买天下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青岛出版社侵犯世纪天鸿公司对“智慧背囊”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世纪天鸿公司要求青岛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书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世纪天鸿公司主张该书现已印刷2版6次,而青岛出版社主张涉案图书原名为《与美德同行》,第1版印刷了4次,并提供了相应的图书,在世纪天鸿公司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项事实予以确认。

青岛出版社对不同书名的图书使用同一ISBN的问题,如果涉及违反相关出版法律规范,应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本院确定经济损失的数额无直接影响。

涉案图书上未标注印数,青岛出版社虽提供了印刷单位提供的相关单据,但属于单方证据,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青岛出版社的主观故意程度、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经济损失的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世纪天鸿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世纪天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亦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图书《送给青少年的智慧背囊》;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三千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已缴纳),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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