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菊花、张建中,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谢友山,男,汉族,1964年8月2日生,系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乡润万佳超市业主。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友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履行送达手续,在此过程中发现被告原经营场所已经由他人经营,并更名为“四季民生”,本院将该事实告知原告。
原告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