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87号原告中化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新上海城市广场17-19楼。
法定代表人李彬。
被告长治市城区民丰泰农业生产资料经销站。
地址,长治市紫坊东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军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化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城区民丰泰农业生产资料经销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化农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长治市工商局查处的被告销售的假冒地洁产品的相关资料予以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化农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长治市工商局查收的被告长治市城区民丰泰农业生产资料经销站销售的地洁产品实物3-5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