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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台州傲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温知初字第34号
案件名称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台州傲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台州傲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知初字第34号原告: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50123佛罗伦萨都纳波尼大街73号R(VIATORNABUONI73/R,50123FLORENCE,ITALY)。

授权代表人:STANISLASBARRO。

委托代理人:任家骅,上海天宏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傲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注册号:331081100068827。

法定代表人:蔡渊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与被告台州傲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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