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知初字第34号原告: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50123佛罗伦萨都纳波尼大街73号R(VIATORNABUONI73/R,50123FLORENCE,ITALY)。
授权代表人:STANISLASBARRO。
委托代理人:任家骅,上海天宏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傲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注册号:331081100068827。
法定代表人:蔡渊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与被告台州傲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