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知初字第98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
委托代理人:傅坤。
委托代理人:林海。
被告:张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