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59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105室,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96203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110301993。
被告:张茜,女,汉族,1986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张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2021年6月29日,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