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信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3年11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达新,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4)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余达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在经营杭州伟烨装饰建材商行的过程中,经过业务员推销得知,广东省一家名叫“凯伦”的洁具生产厂家可以提供假冒“TOTO”商标的小便池和坐便器。
于是被告人宋某就在销售洁具时告诉买家,其可以提供贴有“TOTO”商标的小便池和坐便器,并在其与买家签订洁具购销合同后,直接将洁具型号和数量告知名叫“凯伦”的洁具生产厂家,由生产厂家直接向买家发货,最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买家和生产厂家进行货款结算。
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宋某与北京市华丽汇签订了洁具购销合同,随后其分别以750元/个、720元/个的价格向对方销售了贴有假冒“TOTO”商标的小便池和坐便器各63个,每个小便池均带有一个未贴假冒“TOTO”标的冲水感应器,价值245元/个。
此次,被告人宋某销售假冒“TOTO”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77,175元。
2012年8月,被告人宋某与山东省泰安市天乐坊签订了洁具购销合同,随后其分别以750元/个、720元/个的价格向对方销售了贴有假冒“TOTO”商标的小便池和坐便器各42个,每个小便池均带有一个未贴假冒“TOTO”标的冲水感应器,价值245元/个。
此次,被告人宋某销售假冒“TOTO”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51,450元。
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宋某与浙江省桐乡市豪庭汇签订了洁具购销合同,随后其分别以765元/个、720元/个的价格向对方销售了贴有假冒“TOTO”商标的小便池和坐便器各31个,每个小便池均带有一个未贴假冒“TOTO”标的冲水感应器,价值245元/个。
此次,被告人宋某销售假冒“TOTO”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38,440元。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宋某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红馆娱乐会所签订了洁具购销合同,随后其分别以930元/个、900元/个的价格向对方销售了贴有假冒“TOTO”商标的小便池和坐便器各32个,每个小便池均带有一个未贴假冒“TOTO”标的冲水感应器,价值245元/个。
此次,被告人宋某销售假冒“TOTO”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50,720元。
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宋某与河南省焦作市中国城七星公馆签订了洁具购销合同,随后其分别以930元/个、770元/个的价格向对方销售了贴有假冒“TOTO”商标的小便池和坐便器各22个,每个小便池均带有一个未贴假冒“TOTO”标的冲水感应器,价值245元/个。
此次,被告人宋某销售假冒“TOTO”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32,0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卫生洁具购销合同、商标注册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授权声明、银行交易明细、证人代某出具的证明、东某(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证人杨某、谢某、王某、员吉勇、赵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249,7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