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吴茂盛,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雪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现伟,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盛诉被告董现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盛于2014年10月11日以原告董现伟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茂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茂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