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吴茂盛诉被告董现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562号
案件名称原告吴茂盛诉被告董现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茂盛,董现伟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吴茂盛,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雪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现伟,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盛诉被告董现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盛于2014年10月11日以原告董现伟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茂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茂盛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