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成,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淑,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