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36号原告重庆腾联磨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7-37。
法定代表人王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美。
被告王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腾联磨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腾联磨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联磨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腾联磨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腾联磨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