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3681441加拿大公司与上海彩帛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743号
案件名称3681441加拿大公司与上海彩帛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XXXX加拿大公司,上海彩帛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743号原告XXXXXXX加拿大公司。

法定代表人GilberfBiffon。

委托代理人臧云霄,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峰,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彩帛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炯。

委托代理人李想,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菲,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XXX加拿大公司与被告上海彩帛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孙黎、代理审判员吴琦、人民陪审员朱伟毅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臧云霄,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想、宋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X加拿大公司诉称:原告于1994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Buffalo”,于1996年9月获得注册,注册号为873649,指定商品为成衣。

经过原告多年的经营和宣传,“Buffalo”商标在国际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向海关总署申请商标海关备案。

2014年4月,原告接到上海海关通知,查获被告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德国的货物中标有“Buffalo”标识的女士针织连衣裙936件,申报价值8,789.06美元。

原告确认该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向上海海关申请扣留该批货物。

上海海关于2014年6月3日扣留了该批货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且被告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73649号“Buffalo”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上海彩帛针织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要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原告XXXXXXX加拿大公司的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

2013年1月10日,原告更名为BuffaloTrademarkHoldingInc.(布法罗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并根据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终止其存在,再根据亚伯达省商业公司法以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

2013年1月16日,布法罗商标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亚伯达省商业公司法变更为无限责任公司,即BuffaloTrademarkHoldingUlc.(布法罗商标控股无限责任公司)。

2013年1月17日,布法罗商标控股无限责任公司被布法罗国际无限责任公司(BuffaloInternationalUlc.)吸收合并。

原告却仅提交了1999年12月7日的XXXXXXX加拿大公司的注册文件,而不提公司历次变更合并的情况。

原告XXXXXXX加拿大公司与布法罗国际无限责任公司已不是同一主体。

原告应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两次更名申请和一次转让申请,获得许可后,才符合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是一家加拿大公司,但提交的公司注册和法定代表人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均来自美国。

经审查原告起诉时提交的材料。

原告提交了一份中国商标网的打印页,显示注册号873649,申请日期1994年9月20日,申请人XXXXXXX加拿大公司,地址为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索韦斯特400号,商标图样为“Buffalo”,专用期限为2006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

原告提交了一份XXXXXXX加拿大公司1999年12月7日依照加拿大商业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文件,但该文件的真实性系由一位美国俄亥俄州的律师作为公证员进行公证。

登陆加拿大工业部的网站(www.ic.gc.ca/eic/site/icgc.nsf/eng/home)查询XXXXXXX加拿大公司,显示公司状态为不营业-不存续(Inactive-Discontinued)。

原告庭审时承认其先更名为布法罗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从加拿大联邦辖区进入到亚伯达省辖区而存续下来。

2013年1月16日,布法罗商标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亚伯达省商业公司法变更为布法罗商标控股无限责任公司。

2013年1月17日,布法罗商标控股无限责任公司被布法罗国际无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

原告提交了公司变更和合并的文件,但未经公证认证。

原告称正在办理涉案商标权利人的变更、转让手续,要求将原告名称变更为布法罗国际无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涉外商标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

本案的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原告XXXXXXX加拿大公司虽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但在加拿大工业部的网站上显示其状态为不营业-不存续。

原告承认其在加拿大经过两次更名和被吸收合并,新的权利人名称应为布法罗国际无限责任公司。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利人的转让应向我国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才生效。

因此,原告XXXXXXX加拿大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对其变更原告名称为布法罗商标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应当指出,原告XXXXXXX加拿大公司作为一家在加拿大联邦注册的公司向本院提交在美国俄亥俄州公证的公司注册文件,不能证明其主体存续,亦有欺骗法院之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XXXXX加拿大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在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黎代理审判员 吴 琦人民陪审员 朱伟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剑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