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成,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应金,男。
委托代理人张锦云,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应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应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