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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沈廷飞与沈廷飞、李沧区龙鑫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16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沈廷飞与沈廷飞、李沧区龙鑫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沈廷飞,李沧区龙鑫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廷飞。

被告李沧区龙鑫佳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廷飞、被告李沧区龙鑫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廷飞、被告李沧区龙鑫佳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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