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7民初4813号申请人:广州市型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东横路复式79号。
法定代表人:梁汉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辉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初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天地花园13幢102室商铺二楼东一间。
法定代表人:施彦。
被申请人:江西初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一路1069号7栋车间。
法定代表人:赵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型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初夏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初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市型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苏州初夏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初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广州市型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初夏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初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