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7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翰林五金经营部。
经营者:杨阳。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翰林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同时,原告在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