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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19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影(系个体工商户),女,汉族,1961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瑶台大街9号1楼101档*。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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