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0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被告遵化市圣地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北二环东路(三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王治铼委托代理人马永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遵化市圣比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玩具斧头(金刚)”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