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507-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振平(广州市海珠区长江百货交易城E031档的个体工商户),男,1985年1月10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代理人:宁伟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振平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59、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振平又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振平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振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