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3276号罪犯吴长安,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皖152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长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长安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长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长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1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长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考察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鉴于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29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长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