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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太阳广场店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702号
案件名称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太阳广场店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太阳广场店,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太阳广场店。

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万象城店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881号华润中心一期中区万象城4层443号商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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