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余知初字第617号
案件名称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林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617号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瓜港三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樱井康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悦波、蒋杨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2幢520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