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682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东苑****楼4门301、4门302。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凯,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卉,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博鹏文体用品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二中向东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袁平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博鹏文体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