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340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市展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道文化街116-28号1-17明珠馨园1-17。
法定代表人:李敬龙,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展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